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牢牢把握全面深化改革的正确政治方向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 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突出强调坚持党中央对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集中统一领导,要求“把党的领导贯穿改革各方面全过程,确保改革始终沿着正确政治方向前进”。牢牢把握全面深化改革的正确政治方向,应从四个方面着力。

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必须加强党的领导。《决定》“第一部分”开宗明义揭示了社会主义改革开放的方向。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上突出强调,党的领导是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根本保证。坚持党的领导,就是要毫不动摇地坚定维护党中央权威,不断加强和提高党把方向、谋大局、定政策、促改革的能力和定力。落实《决定》确定的各项改革任务,关键在于加强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把党的领导贯穿于改革各方面、全过程,确保改革始终沿着社会主义方向前进,这是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新时代全面深化改革经验的深刻总结。《决定》指出,党中央领导对改革的总体设计、统筹协调、整体推进,体现在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的落实机制上,必须以铁的纪律确保对《决定》的落实和执行令行禁止。各级地方党委和政府要以钉钉子精神抓好改革落实,谋划推进本地区本部门改革,把社会期盼、群众智慧、专家意见、基层经验,充分吸收到地方改革设计中来,创造可复制、可推广的新鲜经验。要深刻把握坚持党的领导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内在联系,科学制定地方全面改革任务书、时间表、优先序,明确各项改革实施主体和责任,把重大改革落实情况纳入监督检查和巡视巡察内容,以实绩实效和人民群众满意度检验改革。

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必须坚持守正创新。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在立场、方向、原则、道路等根本性问题上正本清源、固本培元,保持战略定力、守正创新,坚定朝着既定目标前行,许多领域实现历史性变革、系统性重塑、整体性重构,开创了改革开放全新局面。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指出:“我们从事的是前无古人的伟大事业,守正才能不迷失方向、不犯颠覆性错误,创新才能把握时代、引领时代。” 坚持守正创新是科学的世界观和方法论,要坚持守正创新就必须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不动摇。道路就是旗帜、就是党的生命,改革开放是有方向、有立场、有原则的,我们的改革是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上不断前进的改革,既不走封闭僵化的老路,也不走改旗易帜的邪路。《决定》明确了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继续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到二〇三五年,全面建成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更加完善,基本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为到本世纪中叶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奠定坚实基础。坚持守正创新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就必须以这一总目标为引领,必须顺应实践发展、突出问题导向。问题是时代的声音和实践发展的风向标,回答并指导解决问题是理论的根本任务。顺应实践发展、突出问题导向,说到底就是要善于把认识和化解矛盾,作为打开工作局面的突破口。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惟改革者进,惟创新者强,惟改革创新者胜。必须不断提出真正解决问题的新理念新思路新办法,把该改的、能改的改好、改到位,看准了就坚定不移地抓、矢志不移地改,使改革更好体现时代性、把握规律性、富于创造性。

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必须坚持社会主义方向。面对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加速演进,我国当下和未来需要继续推进和全面深化改革。习近平总书记在《求是》杂志(2024年第10期)发表的文章中指出:“在某些方面、某个时期,快一点、慢一点是有的,但总体上不存在中国改革哪些方面改了,哪些方面没有改。问题的实质是改什么、不改什么,有些不能改的,再过多长时间也是不改。” 在新时代新阶段搞全面深化改革,最根本的核心问题就是要准确地把握好改革的大方向,改革的方向决定着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社会主义道路和社会主义国家的生死存亡。总结40多年改革开放实践得出的一条宝贵经验,就是把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同坚持改革开放结合起来,始终保持改革开放的正确大方向。《决定》强调要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这个表述与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的表述是完全一致的,表明我国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已经成熟和定型。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的精髓,说到底就是要坚持全面深化改革的社会主义大方向不动摇,就是要坚持社会主义的根本制度、基本制度、重要制度始终“不变质、不变色、不变味”。这是中国共产党人最根本的价值取向,也是《决定》最重要的底色。

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必须牢牢把握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这条主线。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全国各族人民共同缔造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民族团结是党和政府民族工作的实践目标,在我国新时代话语体系和民族事务工作中,主要是指56个民族之间的友好互助关系。各民族大团结不仅是“中华民族共同体”“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坚实基石,而且是国家制定宪法的政治前提和法制基础。1949年我国制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用宪法的方式来确认和巩固中国共产党已经建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地位。“人民共和”意味着阶级和民族基础上的共和,是56个民族在国家统一基础上的民族共和。现行宪法“序言”明确规定,我国“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已经确立”,在未来的现代化建设事业中并将继续得到加强。宪法提供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最重要的法律资源,发挥着保障民族团结进步的基础性作用。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说到底就是要倡导“中华民族大团结”。宪法是一国政治的内在构成及动态生成规范,政治上的国家认同、法律上的宪法制度建构,都是建立在经济、政治、民族平等基础上面的。无论是民族自治区、民族自治州还是民族自治县,各个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行使的自治权,都是源自于自上而下的宪法授权,不是单纯的民族自治或地方自治。各民族意识都必须无条件服务服从于国家意识,而且要将维护民族团结和国家统一作为民族自治地方的更大责任来践行。公民的法治意识是确保民族关系穿激流、渡险滩的“压舱石”,只有用法治思维调整和规范民族关系,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才有根本保障。习近平总书记提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等重大原创性论断,形成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民族工作的重要思想,集中体现了对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的创新与发展,是运用“两个结合”深入分析、研判新时代党的民族工作而形成的时代精华。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要不断增强中华民族凝聚力和中华文化影响力,这正是对新时代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方向导航和目标指引,在科学概括、高度凝练民族领域创新成果的基础上,用“民族团结进步呈现新气象”的话语来表达56个民族团结统一的内生动力。这种民族团结进步的“新气象”,集中展示了中华民族共同体崭新的政治风貌,显示出中华民族的凝聚力比过去任何时候都更大、包容性更强、认同度更高。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制定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健全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制度机制,增强中华民族凝聚力”,为推动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发展又指明了新的方向。

当下和未来全面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需要以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为根本利益追求,需要以建设现代化国家的目标为价值引领,按照中国式现代化的价值观念探寻实践操作方案,着力推动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促进各族人民共创美好未来、共享中华民族新的光荣和梦想。

(作者系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二级教授、国家发改委中宏观察家)



编辑:崔雅葶

校对:谭佳雪

二审:余仙仙

三审:朱